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对此,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彭真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将五四年宪法作为修改基础的理由: 一是,以五四年宪法为基础,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有可能搞得快些。贯彻这一要求,可根据不同层级人大的实际,将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向人大适当转移,进一步发挥人大在行使国家权力中的作用。
当然,以五四年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不是要照搬它对国家机构的规定。第六,重视司法改革中出现的诸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的问题。对于后者,宪法修改委员会指出,要以五四年宪法为基础修改。这四权,一般被称为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不仅适用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适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观点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含义以及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并不清楚。
二是,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所以,如不能把人民权力集中起来行使,不承认有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政治制度设计就不仅会与历史脱轨,也会陷于混乱。在瑞士,五万公民的签署是先由政党或者团体发起并通知联邦秘书处,然后用印好的签名纸委托全国的市镇长,在一定的期限以内令赞成修改宪法的人签署。
前者是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权,这一权力属于人民,它不受任何限制,宪法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人民一致同意。从此,世界上除极少数国家在行使制宪权和立法权时并无严格区别外,如英国,它的法律由议会制定,宪法也由议会制定,大多数国家则将制宪权和立法权明确加以区分,由特别的制宪机构或人民行使制宪权,由议会行使立法权。根据这些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再度作了修改,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
由此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具有制定、修改宪法和制定法律的任务,还具有监督宪法的实施的任务,它既是立法机关,又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也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它显然不同于许多国家的议会。团体代表十六个单位,二百零六人。
新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对于制定或修改国家的根本大法,肯定会有相同的意见,也会有不同的意见,特别是对那些不同的意见,在全民讨论中又可以反复讨论、反复协商,既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又使一些不同的意见得到完善的解决。事实也完全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的国家性质、选举制度和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保证了各选举单位能选出人民满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民讨论教育公民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将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宪法的实施。上述情况说明,我同的全民讨论制定和修改宪法有许多优点和特点:第一,不受一定人数签署提案的限制。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对1975年宪法进行了修改,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1978年宪法没有完全纠正1975年宪法的错误。但是由于阶级利益的不同、国家性质的不同、宪法类型的不同,对制宪权的论述因而也不相同。
再以修改1978年宪法、通过1 982年的新宪法为例,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修改1 978年宪法,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和它的秘书处成立后,即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广泛地征集对于修改宪法的意见,在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后提出了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经宪法修改委员会反复讨论、修改和听取国家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的意见后,1982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进行讨论,从1982年5月到8月,共进行了四个月的讨论,讨论中普遍认为,这个宪法修改草案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合乎国情,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第七,全民讨论着眼于对宪法草案或宪法修改草案的内容提出意见,从实质上解决问题,既重视遵守一定的法律形式和程序,又不以实行一定的法律形式为满足,更不能以某种法律形式和程序束缚公民对草案的内容发表意见。
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代表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而不能违背人民的意志。各国宪法学者多依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论家西耶斯(Abbe Sieyes)的理论,将国家权力分为制定宪法的权力(Pouvoir constituant)和由宪法所创立的权力(Pouvoir constitue)。
公民可以提出原则性的意见,也可以提出具体意见,或者不同意草案的内容,另外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同意草案的内容而提出补充意见,提出修改意见不要事先得到某个国家机关的赞同。第三,全民讨论对提出宪法草案或宪法修改草案的内容没有各种限制。人民赋予人民代表大会以国家权力,人民是其力量的源泉。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所以,在这些联邦制国家,制宪权由联邦和各州共同行使。从1954年10月到1982年12月,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但1975年宪法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存在严重的错误,所以要制定1978年宪法,对1975年宪法进行修改,但修改得不彻底,并且不完全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又需要制定1982年宪法来代替它。我国1982年4月公布的宪法修改草案在全民讨论后,作了近百处修改,例如,有的公民提出序言中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一句话的含义不够准确,因而将这句话后来修改为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它产生、罢免,并受它监督。还有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修改宪法要由全民投票表决,但公民提出修改宪法需要一定的人数和复杂的程序,或者规定公民只能提出草案原则,或者要提出完整的草案,而表决时则只能投赞成或反对票,不能另加别的内容。
第八,全民讨论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投票表决更有基础。军队代表六个单位,六十人。
在制定和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制宪权的表现形式和方法也不完全相同。因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在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了少数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资格的限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可以对宪法草案或宪法修改草案提出意见,可以是一个人提出草案,也可以是两人以上提出,这些意见可以是文字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受文化水平和教育程度的限制。
这部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才有权制定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后来卢梭则进而主张宪法的修改应由宪法自身规定。
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不是普通法院或者宪法法院,而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这个宪法草案初稿为基础经过修改后的宪法草案,在1954年6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了两个多月,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
如果赞成,联邦议会应按照公民提出的原则拟定修改草案,或者将公民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提交公民和各州复决。为什么宪法要规定我国的制宪权和立法权、监督宪法实施权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形式,而不是依靠从前任何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
正如《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工作的报告》所指出,决定参加新政协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为:党派代表十四个单位,一百四十二人。我国既然对修改宪法采取慎重的态度,为什么在制定宪法、修改宪法时不采取全民投票的程序?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否采取全民投票的程序,各国有各国的具体情况,我国不采取全民投票的程序,这是因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区辽阔的大国,并且我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情况发展也不平衡,这些情况决定我国在制定和修改宪法时不便于和不适宜于采取全民投票的程序,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宪法。后者是指依宪法而创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这些权力受宪法的约束,只有根据宪法才能行使。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不但恢复了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修改宪法的程序,而且增加了谁有修改宪法的提案权的规定,这也是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从我们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防止轻易地修改宪法。
……这样一个虽然不是普选的、然而却具有十分广大的代表性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事实上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1975年,1978年宪法虽然都存在严重的问题,但是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宪权和立法权这一点上,没有根本变化。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区域代表九个单位,一百零二人。
这就极大地便利公民提出修改意见。这种广泛的全民讨论,可以集思广益、集中全体人民的智慧,从各个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地区提出意见和问题。